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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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1號上訴人 郭于緁
林敬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郭于緁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林敬弘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8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林敬弘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林敬弘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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