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6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693號債權人MR.WIRAPH.代理人 李毅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SAMPHANPRAJIT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訴訟費用新臺幣25,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