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58號聲請人 王俊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鐘岱原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本票原本乙紙(票號WG0000000)(因發票日影印不清)。㈡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為「鐘」岱原?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