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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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黃阿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明毅 、 歐麗娟 、 賴歐美慧 、 邱歐淑真 、張林翠琴、 林張春枝 、 林宗毅 、 林伯俞 、 林建宏 、 林維廉 、 林怡萱 、歐曾麗華、 歐達仁 、 何清輝 、 何炳輝 、 何朝輝 、 林玲如 、 林德銘 、 廖月妍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087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元×1,526.0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545分之75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