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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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55號聲請人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景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耀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面金額是否為「貳拾肆萬伍仟元」?㈡補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