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 張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肆佰貳拾貳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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