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季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9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就轉讓第三級毒品及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關於被告吳季蒲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及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其最重本刑分別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核係屬前揭條文規定之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茲上訴人吳季蒲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中就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及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部分所提起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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