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16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重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一○九年度審易字第一六七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重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67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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