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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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5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整。給付方法:
  當場給付參萬元整,並經聲請人收訖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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