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211號
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雅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275、133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80、15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詹雅玲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詹雅玲於民國108年6月21日上午9時37分許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採尿人員採尿前5日之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街○○○巷○號住處,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加水注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二)詹雅玲於108年6月26日晚間8時許,在彰化縣○○市○○路○段○○○巷○弄○○號即 林哲宏 住處,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加水注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三)詹雅玲於108年7月4日上午11時13分許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採尿人員採尿前3、4日之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街○○○巷○號住處,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加水注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四)詹雅玲於108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採尿人員採尿前3、4日之某時,在上揭住處,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加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二、證據名稱:上述犯罪事實,皆據被告詹雅玲坦承不諱,且各有附表證據名稱欄之證據可佐,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其犯行均事證明確,皆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5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
5年內,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7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則本案自應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4罪,各在不同時間施用,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於各次警詢供稱其於本案各次施用之毒品來源為林哲宏等語甚詳,偵查機關據此偵辦,於108年7月25日下午3時25分許於彰化縣○○鄉○○路○段○○號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伺林哲宏出面交易海洛因時,當場查獲逮捕之,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80年度偵字第7740號提起公訴,此有該起訴書附卷為憑(見同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卷第
99-102頁),林哲宏當場為警查獲之時間,皆在被告本案各次施用毒品之後,有時序上的關聯,足認定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販賣毒品正犯,是其各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考量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積習難改,前案結構更不乏施用毒品以外之犯罪類型,故不予免除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屢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觀察、勒戒及徒刑執行,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仍一再施用,顯然缺乏禁絕毒害決心,至屬不該,且其除施用毒品案件外,另歷偽造文書、竊盜等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不佳;施用毒品本質上固然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然而被告因毒癮難改,所育年幼子女,出生時皆有毒品反應,不得不在醫院治療月餘,此經被告於審理時陳稱甚明,其施用毒品之慣行儼然禍延子孫,增加社會負擔;暨考量其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和同居人、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靠家人接濟開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分別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主文│├──┼────────┼───────────────┼─────────────┤│1│犯罪事實欄(一)│1.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詹雅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期108年7月3日報告編號UU│││││/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察│││││報告│││││(以上均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956號卷)││├──┼────────┼───────────────┼─────────────┤│2│犯罪事實欄(二)│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尿液│詹雅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K108236│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8年7月22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以上均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卷)││├──┼────────┼───────────────┼─────────────┤│3│犯罪事實欄(三)│1.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詹雅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期108年7月16日報告編號UU│││││/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察│││││報告│││││(以上均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076號卷)││├──┼────────┼───────────────┼─────────────┤│4│犯罪事實欄(四)│1.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詹雅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期108年8月2日報告編號UU│││││/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察│││││報告│││││(以上均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250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