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5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丁克華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證券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許瑞助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方偉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