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德誠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昌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t46;┌───────────────────────────────────────┐│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張清來兆豐商銀羅東分行│99年7月31日│31,321元│DF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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