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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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信嶧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信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信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廖信嶧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630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8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罪刑合併執行,受刑人自106年5月18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5日,並經法務部以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6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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