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4號抗告人即追加原告 徐政文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 徐鳳儀 等與被告 林新財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111年7月4日所為命抗告人追加為原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