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告紡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九妹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另陳報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上權人為被告劉九妹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各為何,並提出上開土地土地登記簿手抄本或設定資料。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劉九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