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葉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靖嫻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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