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7號附民原告乙○○
弄12號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涉犯傷害罪,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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