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心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556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陳明本件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1紙,是否於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6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