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41號聲請人 戴子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祥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本票(票據號碼:CH275403、CH384604)2紙,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170,000元,附表記載金額亦同,共計應為290,000元,惟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及聲請事項金額均記載為27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其金額為何,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又系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如訴訟標的及聲請事項金額為誤載,亦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