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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