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何思縈被 告 吳銘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39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