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HOANGVANHOANG(中文名:黃文黃,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OANGVANHOANG(中文名:黃文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HOANGVANHOANG(中文名:黃文黃)前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96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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