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志清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7日12時(聲│99年2月2日18時許│98年12月1日│98年12月17日│││請書附表誤載為15時,││││││應予更正)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28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99年度偵字第5228號│同左│├─┬────┼──────────┼──────────┼──────────┼──────────┤││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同左││││請書附表誤載為板橋地│││││最││檢,應予更正)│││││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2307號│99年度簡字第311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684│同左││實││││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30日│99年7月22日│100年7月19日│同左││││││││├─┼────┼──────────┼──────────┼──────────┼──────────┤││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最高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2307號│99年度簡字第311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164│同左││判││││號│││決├────┼──────────┼──────────┼──────────┼──────────┤││確定日期│99年7月13日│99年8月12日│100年9月22日│同左│├─┴────┼──────────┼──────────┼──────────┼──────────┤│備註│編號1至2所示之刑經臺│同左│編號3至6之刑經本院│同左│││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100年度上訴字第1684││││聲字第4517號裁定定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刑11年6月確定││└──────┴──────────┴──────────┴──────────┴──────────┘┌──────┬──────────┬──────────┐│編號│5│6│├──────┼──────────┼──────────┤│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同編號3│同編號3││機關年度及案├──────────┼──────────┤│號│同編號3│同編號3│├─┬────┼──────────┼──────────┤│最│法院│同編號3│同編號3││後├────┼──────────┼──────────┤│事│案號│同編號3│同編號3││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3│同編號3│├─┼────┼──────────┼──────────┤│確│法院│同編號3│同編號3││定├────┼──────────┼──────────┤│判│案號│同編號3│同編號3││決├────┼──────────┼──────────┤││確定日期│同編號3│同編號3│├─┴────┼──────────┼──────────┤│備註│同編號3│同編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