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7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送達代收人 官政翰 債務人陳重成即陳章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本金玖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9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黃凡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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