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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