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崑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崑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崑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至號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2年4月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4年4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附表:受刑人吳崑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2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8月16日│104年2月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543號│103年度偵字第6543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3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35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日期│104年11月17日│104年11月17日│104年1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臺上字第284號│105年度臺上字第284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日期│105年1月27日│105年1月27日│105年3月16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2月7日│104年2月12日│104年2月1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日期│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編號│7│8│9│├───────┼─────────────┼─────────────┼─────────────┤│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2月23日│104年2月25日│104年3月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日期│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編號││││├───────┼─────────────┼─────────────┼─────────────┤│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4月12日│104年5月1日│104年5月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日期│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編號││││├───────┼─────────────┼─────────────┼─────────────┤│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聲請書誤│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載為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3日│104年5月5日│104年6月2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104年度偵字第3768、486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23、893││││││、160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5年5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500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日期│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105年5月30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更字第377號│5年度執字第2344號│││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2年4月│└───────┴─────────────┴─────────────┴─────────────┘┌───────┬─────────────┬─────────────┬─────────────┐│編號││││├───────┼─────────────┼─────────────┼─────────────┤│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施用第一級毒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7月22日中午12時45分│104年12月9日│104年12月10日│││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23、893│104年度毒偵字第723、893│104年度毒偵字第723、893││││、160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9號│119號│11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日期│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日期│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344號│5年度執字第2344號│5年度執字第2344號│││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期徒刑2年4月│期徒刑2年4月│└───────┴─────────────┴─────────────┴─────────────┘┌───────┬─────────────┬─────────────┬─────────────┐│編號│││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11月24日上午11時35分│104年6月18日││││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4年│││││1月24日上午11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23、893│104年度偵字第5032號│││││、160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105年度訴字第318號│││├───┼─────────────┼─────────────┼─────────────┤││日期│105年5月10日│106年4月1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9號│105年度訴字第318號│││├───┼─────────────┼─────────────┼─────────────┤││日期│105年5月30日│106年5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344號│6年度執字第1497號││││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