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文生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張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參見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等節,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
0年度執字第8305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送達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憑。然被告張文生已於民國100年9月11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服刑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前縱有逃匿之情形,但其既已歸案執行,顯然已非在逃匿中,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即屬無據,自應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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