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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