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54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李政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起息日前已結算之利息新臺幣捌佰肆拾玖元;另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起息日前已結算之利息新臺幣伍佰貳拾壹元,及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月付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玖仟零伍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