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參貳公克),及用於包裝前述毒品所用內含海洛因殘渣空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57號被告陳忠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已死亡,經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忠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602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99年10月23日死亡,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7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扣案土黃色乳狀物1包(驗餘淨重0.1032公克),確為海洛因,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8月10日航藥鑑字第0995077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以法務部調查局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可資參照,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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