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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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宗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9,248元,及其中本金146,459元自民國94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宗泰於09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9,248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46,45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789元整及違約金3,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46,459元整自094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