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准予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聲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且已羈押一段時間,已無反覆實施之虞,但被告仍有逃亡之可能,准予提出新台幣十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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