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許美霜 被告 劉亞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2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5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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