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饒佳雯 被告 邱月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35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曹錫泓法官蔡孟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