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88號原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8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