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婉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婉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婉菁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林婉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4.04.27~104.04.30│104.05.19│104.05.2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294│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294│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294││機關年度案號│等號│等號│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事實審│判決│105.02.24│105.02.24│105.02.2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判決│確定│105.08.31│105.08.31│105.08.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年10月│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初某日│104.07.22│104.07.21~104.07.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294│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294│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294││機關年度案號│等號│等號│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事實審│判決│105.02.24│105.02.24│105.02.2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1055號││├──┼─────────────┼─────────────┼─────────────┤│判決│確定│105.08.31│105.08.31│105.08.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年10月│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4罪│有期徒刑1年2月8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8月7、14、17日│104年8月7、14、16、17日│104.08.0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535│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535│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535││機關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事實審│判決│107.11.29│107.11.29│107.11.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判決│確定│108.01.02│108.01.02│108.01.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7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編號7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編號7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年10月│└──────┴─────────────┴─────────────┴─────────────┘┌──────┬─────────────┬─────────────┬─────────────┐│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08.16~104.08.17│104.08.1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535│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535│││機關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事實審│判決│107.11.29│107.11.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107年度訴字第2694號│││├──┼─────────────┼─────────────┼─────────────┤│判決│確定│108.01.02│108.01.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7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編號7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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