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煥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煥基於民國106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04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45,197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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