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告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共有人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52及54至80所示共有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吳建平吳月桂吳文慶吳秀鑾 應就被繼 承人戴妙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公同 共有各九六分之三(與附表一編號2至8、13至48、66、73所示被告 公同共 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黃庭楊黃瑞芳黃瑞珠黃增偉 應就被繼承人 戴美鳳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各九六分之三(與附表一編號2至19、24至48、66、73所示被告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編號C1所示面積一三二七點零四平方公尺之土地應分歸被告 郭茂翔王基淋王欽益林緞陳清茂黃世銘楊秀珠許永春徐淑貞許逸群 、李坤、 許勝胤曾淑雅黃添來李倉寶蘇啓翔張金枝 依附表二所示比例維持共有;如附圖編號C2所示面積九二點九六平方公尺之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其餘共有人依附表三所示變價分割價金分配比例予以分配。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編號D1所示面積一零一九點五七平方公尺之土地應分歸被告郭茂翔、王基淋、王欽益、林緞、陳清茂、黃世銘、楊秀珠、許永春、徐淑貞、許逸群、李坤、許勝胤、曾淑雅、黃添來、李倉寶、蘇啓翔、張金枝依附表四所示比例維持共有;如附圖編號D2所示面積七一點四三平方公尺之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其餘共有人依附表五所示變價分割價金分配比例予以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 郭先榮 (起訴狀誤載為 郭仙榮 ,應予更正)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於起訴前分別於民國107年1月23日移轉予 郭雪美 、107年11月27日移轉予郭 彥麟 、許 彥銘 (見本院卷一第244、282頁); 謝易儒 為被繼承人 郭豊松 之孫、 陳金龍 之子,於陳金龍死亡之時尚未出養,對系爭土地有繼承權,並於108年7月1日就系爭土地辦畢繼承登記(見本院卷七第319、357頁)。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對於共有人須合一確定,是原告以108年3月5日民事準備書㈠狀請求追加並變更郭雪美、 郭彥麟許彥銘 為被告(見本院桃司調字卷第193頁);以109年3月10日民事陳報狀追加謝易儒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29頁),揆諸前開說明,均屬有據。
二、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
1項。經查:
(一)原告誤對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即應有部分於起訴前已移轉予被告郭雪美、郭彥麟、許彥銘3人之郭先榮;及系爭土地原共有人 李克固 (李克固公同共有之權利已於起訴前即106年5月1日以分割繼承由被告 李振裕 單獨繼承)之繼承人 李香蓮李惠如李振瑞李建穆李俊威 、李佳琪(下與李振裕合稱李香蓮等7人),提起訴訟,原告於郭先榮、李香蓮、李惠如、李振瑞、李建穆、李俊威、李佳琪為本案言詞辯論前,以108年3月5日民事準備書狀㈠狀請求撤回對渠等之訴訟(見本院桃司調字卷第193頁),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原聲明就被繼承人郭豊松之繼承人 趙淑惠陳柔吟陳苡真陳積峯 (下稱趙淑惠等4人,原告起訴時未將謝易儒列為被告,故未請求謝易儒辦理繼承登記),及李克固之繼承人李香蓮等7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准予分割(見本院桃司調字卷第25、26頁)。嗣因訴訟進行中郭豊松之繼承人業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見本院卷七第317、
319、355、357頁);李克固公同共有之權利已於起訴前即106年5月1日以分割繼承由被告李振裕單獨繼承(見本院卷七第315、353頁),原告乃撤回此部分之聲明(見本院桃司調字卷第193頁;卷二第29頁;卷三第177頁),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共有人 李克屘 於訴訟繫屬後即109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李林菊李振民李振陸李雯怡李娜茵李彥杰李妤柔李家程 (下稱李林菊等8人,見本院卷二第361至373頁),原告聲明由李克屘繼承人即李林菊等8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55頁),嗣被告李林菊於109年9月24日因分割繼承而單獨繼承,原告復以11
0年8月9日民事準備書㈡狀撤回李振民、李振陸、李雯怡、李娜茵、李彥杰、李妤柔、李家程之聲明承受(見本院卷七第79頁),故此部分由李克屘繼承人即李林菊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均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再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郭彥麟、許彥銘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640分之1均移轉給被告陳清茂;被告 郭國 政、 郭家 安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320分之1均移轉給被告王基淋;被告 郭峯 伯、 郭啟 亨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60分之1均移轉給被告王基淋;被告 戴登 和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6分之1移轉給被告王基淋32分之1、被告李坤32分之
1,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七第307、309、313、345、347、351、373至377、39
3至397頁),惟被告陳清茂、王基淋及李坤並未代被告郭彥麟、許彥銘、 郭國政郭峯伯郭啟亨郭家安戴登和 聲請承當訴訟,故依前揭規定,已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被告郭彥麟、許彥銘、郭國政、郭峯伯、郭啟亨、郭家安及戴登和並未脫離本件訴訟,而仍應列為本件當事人;本院爰將被告郭彥麟、許彥銘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640分之1所折算之面積逕分配予實質當事人陳清茂;將被告郭峯伯、郭啟亨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60分之1、被告郭國政、郭家安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320分之1、被告戴登和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2分之1,所折算之面積逕分配予實質當事人王基淋;被告戴登和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2分之1所折算之面積逕分配予實質當事人李坤。
五、復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郭峯伯前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 郭莊束霞 (見本院卷一第248、286頁),原告聲請對郭莊束霞告知訴訟(見本院桃司調字卷第195頁),惟因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王基淋已取得被告郭峯伯之應有部分,訴外人郭莊束霞則已塗銷抵押權登記(見本院卷七第375、395頁),爰不再為訴訟告知,附此敘明。
六、末以,本件除兼被告陳清茂等人訴訟代理人王基淋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俱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因被繼承人 吳戴妙 及戴美鳳業已死亡,其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係處分行為,爰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請求上開被繼承人吳戴妙及戴美鳳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亦無以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故訴請分割並同意被告王基淋110年8月2日答辯狀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王基淋、陳清茂、郭茂翔及附表一編號50、51、54至65所示被告(下稱被告王基淋等17人)則以:被告陳清茂已取得被告郭彥麟、許彥銘之應有部分,被告王基淋已取得被告郭國政、郭峯伯、郭啟亨、郭家安之應有部分及被告 戴登和應 有部分一半,被告李坤已取得被告被告戴登和應有部分一半,其等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已達93.45%,被告王基淋等17人主張原物分割,就其等所分得土地同意維持共有,其餘土地則請求變價分配等語。
(二)被告 戴金水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到庭陳述:同意變價分割,但系爭土地上還有拆屋還地的部分尚未處理等語。
(三)被告 李克農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到庭陳述:伊可以變價分割等語。
(四)被告 楊李矧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訴訟代理人 楊汶健 前到庭陳述: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五)被告 許李螺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訴訟代理人 許登科 前到庭陳述:同意變價分割,但是拍賣的過程,希望瞭解底價如何訂定。若要原物分割,希望將伊等這一房割成一塊等語。
(六)被告 黃阿 對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到庭陳述:伊希望分割,也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七)被告戴登和(應有部分已為被告王基淋、李坤取得)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訴訟代理人 戴清文 前到庭陳述:不同意分割,如果要分割,希望系爭土地上建物可以保留等語。
(八)被告郭啟亨(應有部分已為被告王基淋取得)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到庭陳述: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九)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
(二)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三)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定分管契約。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乃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而於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吳戴妙(與附表一編號2至8、13至48、66、73所示被告公同共有各96分之3)、戴美鳳(與附表一編號2至19、24至48、66、73所示被告公同共有各96分之3)業已過世,其二人之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有卷附吳戴妙、戴美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可參(見本院桃司調字卷第155至171頁;卷七第289、293、327、331頁),則原告訴請被告吳建平、吳月桂、吳文慶、吳秀鑾及被告黃庭楊、黃瑞芳、黃瑞珠、黃增偉分別就被繼承人吳戴妙及戴美鳳前述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即為有理,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次按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並為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共有,有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資佐證(見本院卷七第28
5至359頁),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又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復未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分割方法又不能協議決定,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洵屬有據。被告戴登和固曾具狀並由其訴訟代理人到庭陳稱系爭土地上有建物,不同意分割云云,惟其嗣後並未再具狀或到庭表示意見,且於本件訴訟係屬中出賣其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移轉登記予被告王基淋、李坤等情,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公契影本、系爭土地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七第377、397、409頁),而被告王基淋、李坤均同意分割,則被告戴登和前稱上情,已不足採。
(三)再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依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決之,要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標準,所定方法須以適當者為限(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王基淋等17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案,係以被告王基淋等17人取得如附圖編號C1、D1所示土地並維持共有,其餘土地則由原告及其餘被告變賣分配價金,而被告戴金水、李克農、楊李矧、許李螺、 黃阿對 均表示同意變價分割(見本院卷一第318;卷三第179頁),被告戴金水雖辯稱系爭土地上還有拆屋還地的部分尚未處理云云,惟被告戴金水已於109年10月8日與被告王基淋成立調解,被告戴金水願將系爭387地號土地上之部分房屋遷讓交付王基淋等情,有109年度上移調字第774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301、302頁)。又被告戴登和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已移轉登記予被告王基淋、李坤,已如上述,原告亦同意被告王基淋等17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見本院卷七第273頁);其餘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俱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公平、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等情,認以被告王基淋等17人提出之分割方案於兩造並無不公之處,且符合兩造利益及共有物性質,洵為適當之分割方法。
(四)末以,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結論參照)。查原告及被告陳清茂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124278/0000000,於110年3月8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七卷第319、320、357、359頁),依上揭規定,其權利移存於被告陳清茂所分得之土地部分,且此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且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3項準用第881條第2項規定,其對原告價金分配之權利亦有權利質權,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如附表一編號9至12所示被告及如附表一編號20至23所示被告分別就被繼承人吳戴妙及戴美鳳所有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分割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俱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共有型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情,認如被告王基淋等17人所提之分割方案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七、末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之規定。參酌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5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姓名│地址│系爭二筆│備註│││││土地應有││││││部分比例││├──┼─────┼───────────┼────┼──────┤│1│郭茂翔│住桃園市○○區○○○路│3/64│││││240巷8號│││├──┼─────┼───────────┼────┼──────┤│2│ 戴文彰 │住桃園市○○區○○○路│編號2至│││││240巷18號│48、66、││││││73所示被││├──┼─────┼───────────┤告公同共├──────┤│3│ 戴美惠 │住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23│有3/96│││││鄰埔心102之3號│││├──┼─────┼───────────┤├──────┤│4│ 戴秋霞 │住桃園市○○區○○○路││││││136巷19號│││├──┼─────┼───────────┤├──────┤│5│ 戴秋碧 │桃園市○○區○○路1段││││││319巷1號│││├──┼─────┼───────────┤├──────┤│6│ 戴秋萍 │住桃園市○○區○○路1││││││段319巷1號│││├──┼─────┼───────────┤├──────┤│7│ 戴秋燕住同上 │││├──┼─────┼───────────┤├──────┤│8│ 戴阿源 │住桃園市○○區○○○路││││││136巷23號│││├──┼─────┼───────────┤├──────┤│9│吳建平│住桃園市○○區○○○路││即吳戴妙之繼││││1段53巷80號││承人│├──┼─────┼───────────┤│││10│吳月桂│住桃園市○○區○○○街││││││122巷58弄12號│││├──┼─────┼───────────┤│││11│吳文慶│住桃園市○○區○○○路││││││1段132巷35號│││├──┼─────┼───────────┤│││12│吳秀鑾│住新北市○○區○○街10││││││8巷136號4樓│││├──┼─────┼───────────┤├──────┤│13│ 李戴 阿玉 │住桃園市○○區○○路28││││││巷36弄7號│││├──┼─────┼───────────┤├──────┤│14│戴 阿幼 │住桃園市○○區○○○路││││││1段348巷2弄11號│││├──┼─────┼───────────┤├──────┤│15│戴 朱草 │住苗栗縣頭份市○○○路││││││181巷24弄5號│││├──┼─────┼───────────┤├──────┤│16│ 戴萬枝 │住新北市○○區○○街16││││││8巷12號│││├──┼─────┼───────────┤├──────┤│17│ 戴裕展 │住高雄市○○區○○○路││││││168號│││├──┼─────┼───────────┤├──────┤│18│戴金水│住桃園市○○區○○路16││││││9巷17巷│││├──┼─────┼───────────┤├──────┤│19│林戴 彩雲 │住桃園市○○區○○路25││││││6號│││├──┼─────┼───────────┤├──────┤│20│黃庭楊│住桃園市○○區○○路56││即戴美鳳之繼││││號││承人│├──┼─────┼───────────┤│││21│黃瑞芳│住桃園市○○區○○街11││││││5巷26弄6號│││├──┼─────┼───────────┤│││22│黃瑞珠│住桃園市○○區○○○路││││││250號5樓│││├──┼─────┼───────────┤│││23│黃增偉│住桃園市○○區○○路56││││││號│││├──┼─────┼───────────┤├──────┤│24│ 戴美華 │桃園市○○區○○路533││││││巷6之27號│││├──┼─────┼───────────┤├──────┤│25│ 劉戴阿杏 │住新北市○○區○○路││││││238巷8號│││├──┼─────┼───────────┤├──────┤│26│ 戴阿春 │住桃園市○○區○○○街││││││19巷96號│││├──┼─────┼───────────┤├──────┤│27│ 温福來 │住桃園市○○區○○○路││││││227號│││├──┼─────┼───────────┤├──────┤│28│ 温秀嫻 │住桃園市○○區○○○路││││││67巷42號│││├──┼─────┼───────────┤├──────┤│29│ 温秀蘭 │住桃園市○鎮區○○路2││││││段150巷255弄13號4樓│││├──┼─────┼───────────┤├──────┤│30│ 温秀鳳 │住桃園市○○區○○路19││││││06巷82弄13衖8號│││├──┼─────┼───────────┤├──────┤│31│李克農│住桃園市○○區○○路19││││││9號12樓│││├──┼─────┼───────────┤├──────┤│32│ 李克鐵 │住桃園市○○區○○路90││││││巷194號│││├──┼─────┼───────────┤├──────┤│33│ 李克文 │住同上│││├──┼─────┼───────────┤├──────┤│34│ 李陳免 │住新北市八里區長坑里14││││││ 鄰小坑 11號│││├──┼─────┼───────────┤├──────┤│35│楊李矧│住桃園市○○區鎮○街27││訴訟代理人││││號││楊汶健││││││住桃園市000
000○○區鎮○街○○號│├──┼─────┼───────────┤├──────┤│36│ 郭陳母 │住桃園市○○區○○○路││││││417號│││├──┼─────┼───────────┤├──────┤│37│許李螺│住桃園市○○區○○路18││訴訟代理人││││11號││許登科││││││住桃園市桃園││││○○區○○路1811││││││號│├──┼─────┼───────────┤├──────┤│38│ 李質 │住新北市○○區○○路61││││││號3樓│││├──┼─────┼───────────┤├──────┤│39│ 黃木火 │住桃園市○○區○○街2││││││段692號2樓│││├──┼─────┼───────────┤├──────┤│40│ 黃木泉 │住桃園市○○區○○街84││││││5巷28號│││├──┼─────┼───────────┤├──────┤│41│ 黃廖全 │住桃園市○○區○○街2││││││段696巷4號│││├──┼─────┼───────────┤├──────┤│42│ 黃春碧 │住桃園市○○區○○街97││││││號│││├──┼─────┼───────────┤├──────┤│43│ 黃紫庭 │住桃園市○○區○○街16││││││5巷7號│││├──┼─────┼───────────┤├──────┤│44│黃阿對│住基隆市○○區○○街65││││││巷61之3號│││├──┼─────┼───────────┤├──────┤│45│ 陳瑞昌 │住桃園市○○區○○路25││││││號│││├──┼─────┼───────────┤├──────┤│46│ 陳淑君 │住桃園市○○區○○路10││││││7號10樓│││├──┼─────┼───────────┤├──────┤│47│ 陳淑暖 │住桃園市○○區○○路5││││││段209號│││├──┼─────┼───────────┤├──────┤│48│ 陳麗雯 │住桃園市○○區○○路19││││││06巷227號│││├──┼─────┼───────────┼────┼──────┤│49│王基淋│住桃園市○○區○○○路│7423/100│兼編號52所示││││231巷1弄29號│000(含│被告(共有人│││││被告郭國│)訴訟代理人│││││政、郭峯││││││伯、郭啟││││││亨、郭家││││││安之應有││││││部分及被││││││告戴登和││││││應有部分││││││一半)││├──┼─────┼───────────┼────┼──────┤│50│王欽益│住桃園市○○區○○○路│2423/200│││││231巷1弄27號│000││├──┼─────┼───────────┼────┼──────┤│51│林緞│住桃園市○○區○○路55│10601/12│││││3號│5000││├──┼─────┼───────────┼────┼──────┤│52│陳清茂│住桃園市○○區○○○路│99435/10│兼編號49至51││││2段285號5樓│00000(│、54至65所示│││││含被告郭│被告(共有人│││││彥麟、許│)共同訴訟代│││││彥銘之應│理人│││││有部分)││├──┼─────┼───────────┼────┼──────┤│53│ 陳俞真 │住桃園市○○區○○路3│24843/10│訴訟代理人││││段375號│00000│ 鍾明達 律師│├──┼─────┼───────────┼────┼──────┤│54│黃世銘│住桃園市○○區○○路23│60577/10│││││2巷12號│00000││├──┼─────┼───────────┼────┼──────┤│55│楊秀珠│住桃園市○○區○區○路│60577/10│││││177號│00000││├──┼─────┼───────────┼────┼──────┤│56│許永春│住桃園市○○區○○○路│23177/2│││││277巷30號│50000││├──┼─────┼───────────┼────┼──────┤│57│徐淑貞│住同上│23177/2││││││50000││├──┼─────┼───────────┼────┼──────┤│58│許逸群│住同上│24843/10││││││00000││├──┼─────┼───────────┼────┼──────┤│59│李坤│住桃園市○○區○○○街│6407/500│││││84號│00││││││(含被告││││││戴登和應││││││有部分一││││││半)││├──┼─────┼───────────┼────┼──────┤│60│許勝胤│住桃園市○○區○○○街│30267/10│││││15號│00000││├──┼─────┼───────────┼────┼──────┤│61│曾淑雅│住同上│30267/10││││││00000││├──┼─────┼───────────┼────┼──────┤│62│黃添來│住桃園市○○區○○路23│48491/20│││││2巷16號│00000││├──┼─────┼───────────┼────┼──────┤│63│李倉寶│住桃園市○○區○○路63│48491/20│││││巷1號│00000││├──┼─────┼───────────┼────┼──────┤│64│蘇啓翔│住桃園市○○區○○○路│48491/20│││││296號24樓│00000││├──┼─────┼───────────┼────┼──────┤│65│張金枝│住桃園市○○區○○路10│48491/20│││││7號│00000││├──┼─────┼───────────┼────┼──────┤│66│李振裕│住桃園市○○區○○○街│編號2至│即李克固之繼││││50號3樓│48、66、│承人│││││73所示被││││││告公同共││││││有3/96││├──┼─────┼───────────┼────┼──────┤│67│郭雪美│住彰化縣員林市○○路38│1/320│││││號│││├──┼─────┼───────────┼────┼──────┤│68│趙淑惠│住桃園市大園區 菓林里 26│1/800│││││ 鄰崁 下72之1號│││├──┼─────┼───────────┼────┼──────┤│69│陳柔吟│住桃園市○○區○○街73│1/800│││││之3號│││├──┼─────┼───────────┼────┼──────┤│70│陳苡真│住桃園市大園區菓林里26│1/800│││││鄰崁下72之1號│││├──┼─────┼───────────┼────┼──────┤│71│陳積峯│住同上│1/800││├──┼─────┼───────────┼────┼──────┤│72│謝易儒│住桃園市○鎮區○○街70│1/800│││││號│││├──┼─────┼───────────┼────┼──────┤│73│李林菊│住桃園市○○區○○路90│編號2至│即李克屘之繼││││巷186號│48、66、│承人│││││73所示被││││││告公同共││││││有3/96││├──┼─────┼───────────┼────┼──────┤│74│戴登和│住桃園市○○區○○○路│1/16(訴│訴訟代理人││││243號│訟繫屬中│戴清文│││││移轉予被│住桃園市大園│││││告被○○○區○○○路23│││││基淋、李│2號│││││坤各32││││││分之1)││├──┼─────┼───────────┼────┼──────┤│75│郭家安│住桃園市○○區○○○路│1/320(│││││223號│訴訟繫屬││││││中移轉予││││││被告被告││││││王基淋)││├──┼─────┼───────────┼────┼──────┤│76│郭國政│住桃園市○○區○○○路│1/320(│││││221號│訴訟繫屬││││││中移轉予││││││被告被告││││││王基淋)││├──┼─────┼───────────┼────┼──────┤│77│郭峯伯│住桃園市○○區○○街17│1/160(│││││號3樓│訴訟繫屬││││││中移轉予││││││被告被告││││││王基淋)││├──┼─────┼───────────┼────┼──────┤│78│郭啟亨│住桃園市○○區○○○路│1/160(│││││227之1號│訴訟繫屬││││││中移轉予││││││被告被告││││││王基淋)││├──┼─────┼───────────┼────┼──────┤│79│郭彥麟│住桃園市○○區○○路30│1/640(│││││6號2樓之2│訴訟繫屬││││││中移轉予││││││被告被告││││││陳清茂)││├──┼─────┼───────────┼────┼──────┤│80│許彥銘│住同上│1/640(││││││訴訟繫屬││││││中移轉予││││││被告被告││││││陳清茂)││└──┴─────┴───────────┴────┴──────┘附表二(分割後如附圖編號C1所示土地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姓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郭茂翔│46875/934532│├──┼────┼───────────┤│2│王基淋│37115/467266│├──┼────┼───────────┤│3│ 林欽益 │12115/934532│├──┼────┼───────────┤│4│林緞│21202/233633│├──┼────┼───────────┤│5│陳清茂│99435/934532│├──┼────┼───────────┤│6│黃世銘│60577/934532│├──┼────┼───────────┤│7│楊秀珠│60577/934532│├──┼────┼───────────┤│8│許永春│23177/233633│├──┼────┼───────────┤│9│徐淑貞│23177/233633│├──┼────┼───────────┤│10│許逸群│24843/934532│├──┼────┼───────────┤│11│李坤│32035/233633│├──┼────┼───────────┤│12│許勝胤│30267/934532│├──┼────┼───────────┤│13│曾淑雅│30267/934532│├──┼────┼───────────┤│14│黃添來│48491/0000000│├──┼────┼───────────┤│15│李倉寶│48491/0000000│├──┼────┼───────────┤│16│蘇啓翔│48491/0000000│├──┼────┼───────────┤│17│張金枝│48491/0000000│├──┴────┴───────────┤│如附圖編號C1所示土地面積:1327.04㎡│└───────────────────┘附表三(分割後如附圖編號C2所示土地變價分割價金分配比例):
┌──┬────┬────────────┬────┐│編號│姓名│變價分割價金分配比例│備註│├──┼────┼────────────┼────┤│1│戴文彰│公同共有15625/32734││├──┼────┤├────┤│2│戴美惠│││├──┼────┤├────┤│3│戴秋霞│││├──┼────┤├────┤│4│戴秋碧│││├──┼────┤├────┤│5│戴秋萍│││├──┼────┤├────┤│6│戴秋燕│││├──┼────┤├────┤│7│戴阿源│││├──┼────┤├────┤│8│吳建平││繼承 自吳 │├──┼────┤│戴妙││9│吳月桂│││├──┼────┤│││10│吳文慶│││├──┼────┤│││11│吳秀鑾│││├──┼────┤├────┤│12│李戴阿│││├──┼────┤├────┤│13│ 戴阿幼 │││├──┼────┤├────┤│14│ 戴朱草 │││├──┼────┤├────┤│15│戴萬枝│││├──┼────┤├────┤│16│戴裕展│││├──┼────┤├────┤│17│戴金水│││├──┼────┤├────┤│18│ 林戴彩雲 │││├──┼────┤├────┤│19│黃庭楊││繼承自戴│├──┼────┤│美鳳││20│黃瑞芳│││├──┼────┤│││21│黃瑞珠│││├──┼────┤│││22│黃增偉│││├──┼────┤├────┤│23│戴美華│││├──┼────┤├────┤│24│劉戴阿杏│││├──┼────┤├────┤│25│戴阿春│││├──┼────┤├────┤│26│温福來│││├──┼────┤├────┤│27│温秀嫻│││├──┼────┤├────┤│28│温秀蘭│││├──┼────┤├────┤│29│温秀鳳│││├──┼────┤├────┤│30│李克農│││├──┼────┤├────┤│31│李克鐵│││├──┼────┤├────┤│32│李克文│││├──┼────┤├────┤│33│李陳免│││├──┼────┤├────┤│34│楊李矧│││├──┼────┤├────┤│35│郭陳母│││├──┼────┤├────┤│36│許李螺│││├──┼────┤├────┤│37│李質│││├──┼────┤├────┤│38│黃木火│││├──┼────┤├────┤│39│黃木泉│││├──┼────┤├────┤│40│黃廖全│││├──┼────┤├────┤│41│黃春碧│││├──┼────┤├────┤│42│黃紫庭│││├──┼────┤├────┤│43│黃阿對│││├──┼────┤├────┤│44│陳瑞昌│││├──┼────┤├────┤│45│陳淑君│││├──┼────┤├────┤│46│陳淑暖│││├──┼────┤├────┤│47│陳麗雯│││├──┼────┤├────┤│48│李振裕│││├──┼────┤├────┤│49│李林菊│││├──┼────┼────────────┼────┤│50│陳俞真│1911/5036││├──┼────┼────────────┼────┤│51│郭雪美│3125/65468││├──┼────┼────────────┼────┤│52│趙淑惠│625/32734││├──┼────┼────────────┼────┤│53│陳柔吟│625/32734││├──┼────┼────────────┼────┤│54│陳苡真│625/32734││├──┼────┼────────────┼────┤│55│陳積峯│625/32734││├──┼────┼────────────┼────┤│56│謝易儒│625/32734││├──┴────┴────────────┴────┤│如附圖編號C2所示土地面積:92.96㎡│└─────────────────────────┘附表四(分割後如附圖編號D1所示土地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姓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郭茂翔│46875/934532│├──┼────┼───────────┤│2│王基淋│37115/467266│├──┼────┼───────────┤│3│林欽益│12115/934532│├──┼────┼───────────┤│4│林緞│21202/233633│├──┼────┼───────────┤│5│陳清茂│99435/934532│├──┼────┼───────────┤│6│黃世銘│60577/934532│├──┼────┼───────────┤│7│楊秀珠│60577/934532│├──┼────┼───────────┤│8│許永春│23177/233633│├──┼────┼───────────┤│9│徐淑貞│23177/233633│├──┼────┼───────────┤│10│許逸群│24843/934532│├──┼────┼───────────┤│11│李坤│32035/233633│├──┼────┼───────────┤│12│許勝胤│30267/934532│├──┼────┼───────────┤│13│曾淑雅│30267/934532│├──┼────┼───────────┤│14│黃添來│48491/0000000│├──┼────┼───────────┤│15│李倉寶│48491/0000000│├──┼────┼───────────┤│16│蘇啓翔│48491/0000000│├──┼────┼───────────┤│17│張金枝│48491/0000000│├──┴────┴───────────┤│如附圖編號D1所示土地面積:1019.57㎡│└───────────────────┘附表五(分割後如附圖編號D2所示土地變價分割價金分配比例):
┌──┬────┬────────────┬────┐│編號│姓名│變價分割價金分配比例│備註│├──┼────┼────────────┼────┤│1│戴文彰│公同共有15625/32734││├──┼────┤├────┤│2│戴美惠│││├──┼────┤├────┤│3│戴秋霞│││├──┼────┤├────┤│4│戴秋碧│││├──┼────┤├────┤│5│戴秋萍│││├──┼────┤├────┤│6│戴秋燕│││├──┼────┤├────┤│7│戴阿源│││├──┼────┤├────┤│8│吳建平││繼承自吳│├──┼────┤│戴妙││9│吳月桂│││├──┼────┤│││10│吳文慶│││├──┼────┤│││11│吳秀鑾│││├──┼────┤├────┤│12│李戴阿│││├──┼────┤├────┤│13│戴阿幼│││├──┼────┤├────┤│14│戴朱草│││├──┼────┤├────┤│15│戴萬枝│││├──┼────┤├────┤│16│戴裕展│││├──┼────┤├────┤│17│戴金水│││├──┼────┤├────┤│18│林戴彩雲│││├──┼────┤├────┤│19│黃庭楊││繼承自戴│├──┼────┤│美鳳││20│黃瑞芳│││├──┼────┤│││21│黃瑞珠│││├──┼────┤│││22│黃增偉│││├──┼────┤├────┤│23│戴美華│││├──┼────┤├────┤│24│劉戴阿杏│││├──┼────┤├────┤│25│戴阿春│││├──┼────┤├────┤│26│温福來│││├──┼────┤├────┤│27│温秀嫻│││├──┼────┤├────┤│28│温秀蘭│││├──┼────┤├────┤│29│温秀鳳│││├──┼────┤├────┤│30│李克農│││├──┼────┤├────┤│31│李克鐵│││├──┼────┤├────┤│32│李克文│││├──┼────┤├────┤│33│李陳免│││├──┼────┤├────┤│34│楊李矧│││├──┼────┤├────┤│35│郭陳母│││├──┼────┤├────┤│36│許李螺│││├──┼────┤├────┤│37│李質│││├──┼────┤├────┤│38│黃木火│││├──┼────┤├────┤│39│黃木泉│││├──┼────┤├────┤│40│黃廖全│││├──┼────┤├────┤│41│黃春碧│││├──┼────┤├────┤│42│黃紫庭│││├──┼────┤├────┤│43│黃阿對│││├──┼────┤├────┤│44│陳瑞昌│││├──┼────┤├────┤│45│陳淑君│││├──┼────┤├────┤│46│陳淑暖│││├──┼────┤├────┤│47│陳麗雯│││├──┼────┤├────┤│48│李振裕│││├──┼────┤├────┤│49│李林菊│││├──┼────┼────────────┼────┤│50│陳俞真│1911/5036││├──┼────┼────────────┼────┤│51│郭雪美│3125/65468││├──┼────┼────────────┼────┤│52│趙淑惠│625/32734││├──┼────┼────────────┼────┤│53│陳柔吟│625/32734││├──┼────┼────────────┼────┤│54│陳苡真│625/32734││├──┼────┼────────────┼────┤│55│陳積峯│625/32734││├──┼────┼────────────┼────┤│56│謝易儒│625/32734││├──┴────┴────────────┴────┤│如附圖編號D1所示土地面積: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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