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 王信億 被告 陳冠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一訴合併為下列財產上之請求及非財產上之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營業損失480,000元及其利息(財產權上之請求);②被告應於自由時報或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事(非財產權上之請求);③被告應於「我是新營人」社區臉書社團網站撤除對有損原告聲譽之貼文,並刊登道歉啟事(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前揭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即①之請求部分)及3,000元(即②③之請求部分),合計8,1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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