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黃天辰 被告 林銘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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