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邱瀚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清算程序已終結,聲請人為明瞭釐清案情,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或釋明與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清算程序事件有何利害關係之事證,故無法證明聲請人係該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閱卷,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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