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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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告 羅琇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南區老人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778元(含不足最低工資差額444,490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236,711元、預告工資20,627元、資遣費124,9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10元【計算式:9,030元-(9,030元×2/3)=3,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