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8843元自民國110年09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張雪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27日止累計495,172元正未給付,其中458,843元為消費款;23,279元為循環利息;13,0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