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欣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欣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