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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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林聖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美 、 許清揚 、 林瑞堂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