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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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告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6號法定代理人 廖益民 訴訟代理人 廖益志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成銘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