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朝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2號,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一)按共同正犯間,對其他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所實行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經查,被告為圖減省電費,確有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價格,委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將其工廠外電箱之封印鎖撬開,打開電箱後,將電箱內之電度表上之鉛封拔除,打開電度表,再以不詳方法改變電度表內部,致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等事實,業據被自承不諱,且經證人 劉昌仁 、 董正雄 證述明確,原審判決亦同此認定,又扣案鉛封乃係偽造,有財團法人臺灣大電力研究所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被告委請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目的既在減省電費,而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亦完成被告委任之任務,當無超出被告委任範圍,仍有犯意聯絡存在,為共同正犯,且最終獲利者(即達成減省竊電目的)仍為被告,故被告當應就該成年男子之行為負全部責任,原審將被告委任範圍強行限縮,尚與事實有違,實難令人折服。(二)被告就被訴偽造文書部分既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並非良好,原審逕科處被告緩刑三年,量刑部分亦屬不當。綜上,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
三、經查,(一)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並不在共同犯意之範圍內,即難令其他共同正犯一起負責甚明。本件被告固與不詳姓名之共犯達成竊電之犯意聯絡,並由該不詳姓名之人進行竊電之行為,其共同犯意係竊電,至該不詳姓名之人於竊電過程中打開電箱後,將電箱內之臺電公司所有之電度表(用戶電號:00000000000號、表號:00000000號)上,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鉛封(或稱封鉛印,該鉛封之一面印有「同」字,另一面則為鉛封之編號143號)一只予以拔除毀棄(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打開電度表,再以不詳方法改變電度表內部,致使其失效不準,再將其事先偽造之印有「同」字樣、編號151之鉛封,利用銅線繫回該電度表上,再將電箱上之封印鎖封回,以此改變電度表之方法竊電使用,其中將偽造偽造之印有「同」字樣、編號151之鉛封,利用銅線繫回該電度表上之行為,由偵查卷第17頁所附電表照片觀之,該不詳之人所偽造之鉛封係以將鉛封以銅線綁住電度表上,開啟電度表時僅以工具將繫住之銅線鬆開即可,無須破壞該鉛封,關閉時亦僅須將銅線還原,均可不必破壞鉛封,故竊電而開啟電表實無於鬆開銅線後再以偽造鉛封代替之必要,如此反啟人疑竇,不詳姓名之人之舉,顯非一般竊電時所須為之行為,尚難認為亦在被告與該不詳姓名之竊電之共同犯意聯絡內,依前揭之說明尚難令被告亦負此部分共同正犯之責。(二)被告就其所犯竊電罪行自警詢及原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多次表明後悔之意,且已賠償台電一百二十二萬餘元之電費,其已有悔悟之意,況被告是否另有偽造文書行為係另一犯罪,單純否認犯罪亦為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該行為並經法院同時為無罪之判決,原審因而宣告付保護管束及義務勞務之緩刑,並無不妥。(三)上訴人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電業法第106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