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景仁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之房地現有價值。
二、請陳報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現有價值。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7年1月至108年4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房屋二胎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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