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謝憶玟 被告 邱建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壢簡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黃致毅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