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林晉丞 被告 洪炳崑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楊凱婷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怡貞